曾蔭權案突顯《防賄條例》漏洞 郭榮鏗促盡快修例
曾蔭權案突顯《防賄條例》漏洞 郭榮鏗促盡快修例
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今被加控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」罪,是律政司首次引用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4條,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,案件證明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的漏洞,部分較易入罪的條文不適用於特首,以致控方要引用舉證門檻較高的條文控告曾蔭權,促請政府盡快修改法例,不能再拖。
身兼大律師的郭榮鏗指出,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3及8條不適用於行政長官,因此控方要引用舉證要求更高的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4條控告曾蔭權,兩者的法律基礎很不一樣,前者「比較簡單」,只要收受利益後沒有申報和沒有合理解釋,就可能會觸犯《防止賄賂條例》,但第4條卻要證明「有收受、也有同時間承諾會行使公權力,作出一些決定,方便你或對你有益」,始能入罪。
郭榮鏗表示,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數年前已建議修改有關條例,他上月已向律政司提交私人條例草案,要求改革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3條,只要被檢控人士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收受利益,便可入罪,並提出條例適用於在任特首,當取得律政司的證書後,便會正式把私人草案提交立法會和政務司司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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