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年內偷吃16次,妻子痛苦不堪提告通姦罪
苗栗一名人夫向妻子坦承,3年內偷吃16次,妻子痛苦不堪提告。苗栗地院法官認為,這16次通姦行為每次都是「出於滿足當次生理慾望」所犯下,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,判這名人夫16個通姦罪,各處有期徒刑2月,得易科罰金;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,可易科罰金。
苗栗胡姓男子被妻子提告通姦罪,判決書指出,胡男去年3月中某晚,向妻子坦白交代,從2016年起,與多名不詳之人到台中摩鐵發生性行為,總共16次,每次日期都交代,並簽下悔過書。
法官審理認為,胡男告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,竟放縱自我之感情,進行通姦行為,破壞家庭和諧,讓妻子精神痛苦不堪,行為自屬不該,判胡男16個通姦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,可易科罰金。
尚無回應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