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份遺囑是否合規,很大程度視乎死者是否有意願去訂立遺囑(animus testandi)。但我們要判斷其有否訂立遺囑的意圖,除了要看訂立遺囑時,他有沒有清晰陳述表達怎去處置逝世後的資產外,還會衡量訂立遺囑時,究竟他本身是否具足夠認知能力(knowledge and approval)。
什麼為之「足夠認知能力」? 這要視乎訂立遺囑的人是否有健全頭腦、記憶及認知(sound mind, memory and understanding);訂立遺囑時又是不是在威迫利誘的環境下促成(undue influence and fraud)。法庭會假設訂立遺囑的人是具備有健全的頭腦、記憶及認知,但只要有任何出現令人懷疑情景(suspicious circumstances),就需要由手持遺囑一方提出證據來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