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保安吞公屋:遺產繼承是否兒戲?
最近有傳媒報道一宗公屋遺產繼承問題,事緣一名90多歲父親,早年透過租置計劃購入公屋後,與女兒一起居住,但父親在臨終前的21天卻立下遺囑,把屋苑女保安訂為遺囑執行人變相獲取業權,最終女兒被女保安趕走,每晚只能在門外露宿。社會輿論同情女兒,但背後也引起遺囑是否合規的討論。
「有遺囑」及「無遺囑」處理方式。基於華人對於死亡的話題都很忌諱,很少人願意在生前好好規劃去世後的安排,故未必人人會在生前訂立遺囑。
沒有訂立遺囑,政府就會按照法例來訂下分配遺產的優先次序。我們早前也有報道過,次序為配偶優先、子女排在配偶之後,繼而到死者父母、再之後才是死者兄弟姊妹、asics shoes或兄弟姊妹的後裔。如果死者只有配偶,在扣除一些債務及行政費用後,配偶可獲發全部遺產。
若死者同時有配偶及子女,則會由配偶獲發全部「非土地遺產」,並在扣除債務及行政雜費後,把剩餘遺產中50萬元發放給配偶;而餘額則配偶跟子女再對分,死者父母親及兄弟姊妹不會獲發的;如果死者有配偶、沒有子女、但父母健在,則配偶會獲發全部「非土地遺產」後,在剩餘遺產,配偶先獲發100萬,餘額跟死者父母對分。
個案中,如果這名90歲父親生前沒有訂立遺囑,按道理物業應直接轉歸女兒身上,而不是由女保安繼承;但因90歲父親在生前的21天訂立了遺囑,故則需要按其遺囑意願來執行,物業也因此轉至女保安身上。問題是,這份遺囑是否一份具法律認受合規的遺囑,這就成為最大爭議點,這勾起我大學時期讀繼承法的一些學術討論。
一份遺囑是否合規,很大程度視乎死者是否有意願去訂立遺囑(animus testandi)。但我們要判斷其有否訂立遺囑的意圖,除了要看訂立遺囑時,他有沒有清晰陳述表達怎去處置逝世後的資產外,還會衡量訂立遺囑時,究竟他本身是否具足夠認知能力(knowledge and approval)。
什麼為之「足夠認知能力」? 這要視乎訂立遺囑的人是否有健全頭腦、記憶及認知(sound mind, memory and understanding);訂立遺囑時又是不是在威迫利誘的環境下促成(undue influence and fraud)。法庭會假設訂立遺囑的人是具備有健全的頭腦、記憶及認知,但只要有任何出現令人懷疑情景(suspicious circumstances),就需要由手持遺囑一方提出證據來證明。
記得英國以前有案例,若遺產受益人有積極參與協助遺囑制定過程,這已構成一個可疑的情景,變相推翻訂立遺囑的人具充足認知能力的前設。回歸個案討論,keen shoes由於爸爸本身已是90歲之高齡,是否仍有足夠的能力處理遺囑,背後有沒有人協助呢? 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重點。由於女保安成為了遺囑的受益人,究竟爸爸在訂立遺囑時,女保安有沒有積極參與其中,又成為另一關鍵。這些都需要由女保安提出證據來支持。
另一點可以爭拗的,就是訂立遺囑時,究竟爸爸是不是在威迫利誘的環境下促成? 背後要視乎訂立遺囑時有沒有受到壓迫,令其自由意志受阻。雖然過去有案例指,年紀愈大、身體愈虛弱者,是較容易透過受威迫利誘下訂立遺囑;但由於法庭不會假定訂立遺囑的人是在威迫利誘的環境下促成,故必須要由挑戰者來提出證據反駁。因此,若女兒希望用這一點來否定遺囑,則必須由她提出相關證據,而要引證這一點的難度可能會大一點。